小心別觸法! 薪資未達4萬不能寫「面議」:雇主若違反最高罰30萬!
台北市勞動局表示,因為接獲許多民眾陳情,於是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薪資未達4萬元,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以維持徵才薪資透明,減少資訊不對稱。
▼勞動局表示,根據立法院在2018年的9月時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規定,雇主在招聘員工時,若薪資未達4萬元,必須公開薪資範圍,禁止寫「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僅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片來源:北市勞動局)
▼陳信瑜進一步指出,許多徵才訊息上常見薪資不透明的現象,像是沒有填寫薪資待遇、刊登薪資需面議等,但是實際面試時才發現薪資根本未達4萬、薪資範圍過大(3萬到7萬元)又或是面試時才表明需底薪加上獎金才有4萬等狀況,常會造成爭議進而衍生不必要的誤解。勞動局並補充,「經常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和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和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和差旅費等。
(圖片來源:北市勞動局)
陳信瑜表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企業在徵才資訊薪資揭露的方式採用定額(如「月薪3萬元」)、區間(例如:月薪3萬至3萬2千元),或是最低數額(例如「月薪3萬元以上」)等方式表達,並且使用區間方式時,區間間隔不宜超過5千元,以避免失去公開揭示的用意,雇主在召募時應說明清楚薪資是否包含本薪和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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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市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