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線時速84km算龜速?駕駛遭罰不滿提訴訟 結果遭法院打臉

去年5月,一名林姓駕駛在國道六號西向14K處,因以時速84公里行駛在內側車道而被國道警方罰款3000元並記點。他不服此處罰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罰,但遭法院駁回。林姓駐駛不甘心,進一步上訴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但結果仍然被駁回,全案定讞。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林姓駕駛在該次事件中的行駛速度,雖然達到每小時80公里,但卻低於該路段每小時100公里的限速規定。林駕駛主張,通知單上的機關全銜不完整,並認為在高速公路上,較慢速的小型車可行駛於內側車道。然而,法院認為這一主張並不成立。法官明確指出,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原則上是超車道,任何車種都不應持續佔用該車道,除非是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且需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

 

▼法院進一步指出,當時交通流量正常,且沒有出現壅塞或車道變換等特別情況。因此,林姓駕駛的行為確實違反了交通規則。關於通知單上機關全銜不完整的問題,法院認為這並不影響違規事實的確定,並強調該違規法條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不需事先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經過法院的最終判決,林姓駕駛的上訴被駁回,確認了警方處罰的合法性。此案例強調了遵守交通法規的重要性,也提醒所有駕駛人士,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和經濟損失~

來源:網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