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路邊「撿827萬支票」!要1成報酬80萬 法院1理由判只給3萬
今年1月11日,新北一名李姓男子在土城區中央路與忠義路口撿到一張聯邦商銀支票,面額共值827萬1510元。他隨即將支票送往土城派出所招領。得知支票歸還失主後,李男提告請求拿取10%報酬共80萬元,結果卻跟他想像中不同。
李男得知支票已歸還失主,於是提告請求拿取10%報酬。新北地院審理時,失主表示這張支票是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他遺失支票後已掛失止付並報案遺失,只是後來因取回支票,才未完成公示催告,讓支票作廢。
▼法官審理後,認為支票和一般動產不同,遺失後能依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向法院聲請宣告無效,讓支票形同廢紙,不過失主這樣做的話,程序上需要耗費不少勞力、時間和費用,所以李男撿到支票還給失主,要求報酬是合理的。
最後法官指出,支票價值不等同於票面金額,應該以失主依公示催告程序,到除權判決所需的期間,計算出的法定遲延利息為依據。根據公示催告最高申報權利期間9個月、週年利率5%計算,失主因為即時拿到支票,可獲得的利息為31萬182元,因此判李男可拿到利息的1/10,即3萬1018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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